第三方物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4-07-16 作者:田金炉


 【内容摘要】第三方物流按照国家标准是指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第三方物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物流服务关系的合同化,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和实现物流经营者和物流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流经营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并依据合同来管理其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务活动及过程。所以第三方物流合同就是第三方物流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方物流合同所涉及到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采购等物流服务合同,本质属于民商事合同,但因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服务范围的多样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梳理和分析。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 合同物流 法律定位 运输

一、引言

物流的英文是“Logistics”,其原意是“后勤系统”。由于近些年来,在商业、贸易、生产及运输过程中,被广泛理解为“物流”,其涵盖的内容逐渐延伸为一个系统化管理的综合过程。美国物流协会对物流的定义是:“物流是供应链活动的一部分,是为了满足客户需要对商品、服务及相关信息从产地到消费地高效、低成本流动和储存而进行的规划、实施、控制过程。”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 Logistics),是相对“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的,是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企业物流活动的一种物流形态。既不属于第一方,也不属于第二方,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来提供其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它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而是为客户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1]

无论是物流还是第三方物流都不是一个法律上概念,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对此作出过专门阐述和规定。在我国《标准物流术语》中,第三方物流是指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从法律分析的角度出发,第三方物流可以理解为合同物流,是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第三方依据有关合同所进行的物流活动,这里就涉及到本文所述的第三方物流合同。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的需求者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订立的、规定由后者提供何种物流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协议。[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说法属于一个笼统的概念,只是一个功能性的衍生物,其可能包含多个《合同法》中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内容和要素,没办法用一个有名合同去概括,因此也就没有一个明确、严谨的法律定义,多数关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也是根据物流或者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套用而来。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从以上关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上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业向他人提供物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合同,提供劳务只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如运输、搬运、仓储及装卸等活动,还包括为客户选择供应商、采购、信息系统管理等,因此第三方物流是综合委托、代理甚至信托等功能。[3]

(2)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物流服务(物流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另一方给付报酬和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呈对应状态。

(3)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的特定化。通常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包括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服务的需求者及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虽然合同参与主体相对比较复杂,但是物流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由于极少有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做到供应链一体化,实际中会将部分服务项目进行分包,如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等环节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委托其完成相关业务,使其参与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出现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这一主体。

(4)第三方物流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之间达成一致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这主要跟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相关,在物流服务需求者交付标的物之前,物流企业可能已经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安排车辆,并且还可能因为物流企业自身规模原因而拒绝潜在的客户要约。所以,只要经过客户要约和物流企业的承诺既宣告合同成立。

(5)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具有混合性的无名合同。因在《合同法》中并无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分别对15类有名合同作了规定,包括涉及物流服务相关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等。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环节众多,合同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如物流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签订的合同虽是运输合同,但合同中又要求物流企业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集装箱拼箱、装拆箱,那么此时该合同就具有加工承揽的性质与特点,那么这就远非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把其称为运输合同也就不准确。对于综合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就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三、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于其法律地位并无统一明确的认识,最早的传统物流服务观点认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具有统一的身份,而是在不同的环节中具有不同的身份,通过损害(纠纷)发生的物流环节来判断其法律地位,如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环节,那么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就具有承运人的身份,按照有关运输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仓储环节,那么其具有保管人的身份,按保管合同的规定确定其赔偿责任。这种说法的好处就是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身份进行分解,以找到适用现有的法律进行调整,但会因损害发生的环节不同导致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不同,给货主带来经营上风险无法确定。

另外有观点认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具有混合身份,因为其集承运人、代理人、保管人等众多角色于一身,但是这种说法在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上,仍需要确定损害发生的不同环节,依据不同环节适用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无法确定损害发生具体环节,同样无法确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身份和赔偿责任。[4]

合同物流经营人与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说法是根据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无法单独完成所有物流环节,将部分物流作业分包给其他专业性企业的情形。此时就产生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货主企业的物流合同关系;另一个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分包方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整个物流服务负责,不管损害发生在哪个环节,均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包方只对其实施物流服务的范围负责。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分包环节,且由于分包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以向其追偿。此时其三者之间的关系和海上运输中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相似,所以完全可以借鉴无船承运人制度进行规范。

在多数情况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物流服务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对货物从运输到仓储的各个环节均需要负责,所涉及到合同关系复杂。一般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主之间的物流服务总合同关系,二是与分包商之间的分合同关系。由于物流流通环节众多,分属不同的行业和部门,且不同行业和部门都有相应的法规等规范依据,这就可能出现在不同行业或部门签订的合同享有的责任限制不同,也会导致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向货主赔偿后,无法从责任方追回损失。目前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是根据物流合同条款,找出违约的物流环节所在,分析判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此环节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以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做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纠纷。

因此,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身份的确定,要看其与有关委托人所签订的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规定,以及在业务中实际承担的是什么物流服务,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在某一阶段可能是代理人,如报关代理;在另一阶段,其又是当事人,如海上运输承运人。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如上文所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具有统一的身份,而是在不同的环节中具有不同的身份,从而导致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其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多重法律关系中,这导致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所以,就物流活动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等特点。单运输这一功能中,就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而水路运输又分为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相应地,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又有各自相应的法律调整。[5]在没有可直接适用的物流立法的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原则,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即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

第二、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凡是涉及物流环节中有相关特别法加以调整的,应首先适用该法律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范围、限额等问题。如涉及海上运输的适用《海商法》。涉及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应适用我国《公路运输法》、《铁路运输法》和《民用航空法》。

第三、根据第三方物流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是否涉及《合同法》相关有名合同规定的情况,分别适用《合同法》分则进行调整。

第四,在既没有当事人约定和特别法的规定加以适用,又无法按照《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依据《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适用。如当事人可以通过重新达成协议协商解决。

五、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的案由选择

目前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司法途径主要是诉讼和仲裁,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过程中,不可避免涉及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案由的选择。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如果在诉讼时案由选择错误,往往会影响纠纷的顺利解决,甚至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提供的物流服务的形式多样、范围极其广泛,在发生纠纷时,如果诉诸法律途径,必然在诉讼时会面临案由的选择。如某两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物流合同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货物承运人,负责甲方货物的国内运输段、海运段、目的国运输段以及装卸口岸的海关、港区、海运作业服务事宜。”从合同形式上看与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该约定中可以看出,其实这份工程物流合同包括了报关/报检合同、货运代理合同、内陆运输合同及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等,很难对其性质进行确定,并在发生纠纷时选择适当的案由。

第一、根据纠纷发生环节确定诉讼时需要选择的案由。如运输、仓储、对托运的货物进行流通加工等,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案由的选择其实就是法律关系的确定,相应的选择运输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

第二、同一第三方物流合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第三、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案由选择需要谨慎,案由选择自主权在当事人,一但选择错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非常大,而且两者之间的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均不相同。如海上货物运输因第三方侵权导致损失的,这里就涉及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之诉的选择。

第四、在新型第三方物流合同发生纠纷时面临案由难以选择时,可考虑直接引用第一级案由,定为合同纠纷。如在银行、货主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三方之间签订的物流监管协议,在银行与作为监管人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因监管行为发生纠纷,是选择保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还是选择质押合同纠纷抑或委托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值得研究。

六、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签订一份符合双方需求的合同尤为重要,否则不符合实际需求的合同,即使签订了也无法履行,导致纠纷一个接一个,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个方面问题。

第一、法律适用需要明确。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订立处理纠纷的条款,明确适用的法律。特别是仲裁更需要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这样就使得双方事先知道将到何处解决纠纷,适用何种法律,这在涉及国际贸易时更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清楚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对货主而言,无论该服务项目是由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己承担,还是将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委托给分包商承担,一旦发生问题造成其损失时,首先应当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即使该损失全部是由于分包商的责任造成的,除非合同条款对此另有约定。

第三、合同条款的一致性。第三方物流合同与普通的运输合同不完全一样,其涉及环节更多、范围更广、时间更长,那么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一致性,避免前后矛盾,特别是违约条款、归责原则和争议解决这些关键条款必须一致,不应产生冲突。另外主合同和分合同也需要一致,否则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保护的利益就无法享受,如在某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个主合同,因涉及海上运输又签订了个分合同,主合同适用《合同法》,而分合同适用《海商法》。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涉及海上运输出现的货物损失的纠纷处理适用《海商法》,但该法对承运人赋予享受赔偿责任限额的权利,但主合同约定“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及《海商法》第四章规定,承运人不得通过约定来降低自己的法定义务,但可以增加义务或放弃法律规定的免责与赔偿责任限制。从而加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七、物流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十分迅速,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需要法律随之配套与完善,这样才可以及时调整和规范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产业的一部分,不能抛弃大的物流产业这个大环境而单独空谈第三方物流法律法规的完善)。按照我国《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的定义,物流产业是物流资源产业化而形成的一种聚合型产业。物流资源有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信息平台等。其中运输就包括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等,相应形成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物流信息、电子商务等产业,这些资源分散的领域也就包括制造业、农业等。对于这样一个广泛的行业,去业务包括的环节很多,每一个环节背后的法律背景也都不相同。因此,目前国际和国内尚没有关于物流的立法,也没有关于物流的国际公约,而只是体现在某个法律的某个条款中。在我国更多体现在一些政策性的指导上,目的是鼓励发展物流产业,并没有涉及物流合同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这就导致物流纠纷的处理,往往是涉及哪一方面的纠纷就适用哪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或惯例,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具体到个案就需要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解决不同环节的纠纷。

另外我国运输、仓储、包装等领域实行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差异性仍比较大,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例如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对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的运费风险负担就作出尺度完全不同的规制。此外,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大多集中在部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上,且数量众多,繁杂,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这些都导致物流纠纷解决的复杂性大大增加,对物流相关立法的需求日益迫近,物流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由于制定统一的物流的特别法难道特别大,从立法的技术可行性角度而言,要在众多的环节和复杂的主体利害关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十分困难。因此对物流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从运输法律制度、信息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物流组织管理四个方面进行构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为物流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八、结语

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对物流业的表述,仅有“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建设大型物流枢纽,发展区域性物流中心”三句话。随着金融危机爆发、国家出台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中首次将物流作为十大振兴规划之一,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专门有比较多的篇幅,从体系建设、发展方向、基础设施、主要产品专业物流到地域区域发展、管理与技术等诸多方面,强调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因此随着这一朝阳行业的快速发展,其面临法律问题也将日益突出,律师在该行业中也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必须不断地在这方面小功夫,提高物流实务与法律知识与纠纷处理能力,更好的服务物流产业。

注释

[1] 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3128.htm,2013年5月01日访问。

[2]孟于群:《第三方物流法律实务及案例》,中国商务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页。

[3]汪洋:《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定义》,http://zjbar.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46488。

[4]张颖:《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研究》,第11页.

[5] 邹晓美、高泉:《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中国流通经济》,2007年第4期。

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0571-28069889 / 0571-2805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