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20 作者:朱炜 梁勇恒
2016年7月17日,中超联赛第17轮上海申花主场对阵上海上港的比赛中,发生了让人不愿看到的一幕,比赛第63分钟,登巴巴与孙祥拼抢中,双方发生碰撞,之后孙祥勾到了登巴巴的支撑腿,导致登巴巴胫骨、腓骨骨折的惨剧,现场画面让人不敢直视。
本文将简要探讨登巴巴受伤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孙祥的犯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从朋友圈的评述来看,很多人提出了孙祥的恶劣犯规应当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比赛视频来看,伤害发生在双方身体对抗中,孙祥行为导致的损害至多为恶意犯规伤害,即孙祥为了维护自己或自己球队在比赛中的利益,而采取的以直接侵犯对方运动员身体从而阻止对方得分或者破坏对方取得有利形势而造成对方运动员身体的创伤,其本意还是战术上的目的。恶意犯规伤害的明显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犯规行为是直接针对人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冲着人去的而不是冲着球去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受侵犯运动员出现身体伤害是持否定性态度的,其内心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是说,行为人也不希望对方运动员发生身体伤害的结果。
从这一角度而言,孙祥不具有刑法上加害登巴巴的直接故意,从事后孙祥的微博声明及其本人亲自前往医院看望登巴巴并进行道歉等行为可以证实,其对于事件的发生是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当然,类似前英超球员基恩于自传中自曝,蓄意伤害哈兰德的行为,则具有刑事犯罪的嫌疑。此外,如果在比赛已经中断后以伤害对手为目的的行为或者类似于当年曼联球星坎通纳怒踹球迷的行为,除了应有的纪律处分以外,还是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至31条不承担责任及减轻责任情形中规定,侵权免责或减轻的情况有:①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③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④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⑤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⑥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技运动体育中造成的侵权不予以免责,但足球运动属于危险性比较高的竞技性体育运动,运动员在从事运动之前明知或应当知道该项运动的危险性,或者有一些俱乐部会让运动员签署运动伤害告知书,就是在明确运动员的“明知”。
在我国,法院在审理竞技体育侵权纠纷时通常以“自担风险”作为切入口,并认为竞技体育有其合理的危险性,因此加害人得以被害人明知竞赛有危险而自愿参与而免除赔偿责任。并且,法院为了鼓励运动员竞技之拼搏精神而认为:“除非加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被害人不能获得赔偿。”否则的话,类似拳击跆拳道等更具有危险性的运动将因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而无法开展。
从本次事件分析,中超联赛为国内职业足球顶级赛事,孙祥与登巴巴均为职业球员,二人均明知比赛具有危险性而自愿参加,在不能证明孙祥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孙祥无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受伤球员的救济途径
受害人的损害救济,具体而言就是球员受伤后,这些损失由谁进行买单?上文分析得出,孙祥无须承担登巴巴伤害的损失,那么该损失由谁承担?
(一)俱乐部比赛受伤,一般由俱乐部和保险公司进行买单。
如果一个球员在比赛或者训练时受了重伤,只要还在合同期限内,那么俱乐部不仅要按照合约正常发放工资,还要掏钱付球员的治疗费,不过相应比赛的奖金就会被取消,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球员的劳动权益。虽然在不同的国家,球员有不同的保障制度,但重伤球员的工资保障还是离不开俱乐部跟保险公司。例如,皇马就曾经为他们的头号球星C罗的双腿买过巨额保险,据说保险金额能够达到2.12亿欧元;在2011年时,恒大俱乐部就为全体球员在国外购买了“足球伤残保险”。按照保险公司给出的保费标准,恒大的这份保单中,仅孔卡一人就得支付1120万人民币保费。如果中国俱乐部早一点意识到这一点,那么就不会出现班古拉右眼被踢爆却只获得10万元赔偿金的悲剧了。
依据国际惯例,俱乐部会根据球员的身价及薪酬待遇核定一个标准,并按这个标准为球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因此不同类型、级别的球员,其意外险的保费费率不同,获得的赔偿额度自然也不同。申花俱乐部在当初确定签下登巴巴这类大牌外援时,必须按照对方经纪人的要求,为其买下意外伤害保险,而具体操作方式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相关的损失,除由保险支付外,不足部分应由俱乐部承担。
(二)国家队比赛受伤,由国家队、国际足联、保险公司进行补偿。
依据国际足联章程中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球员均有义务在其协会召其参加国家队比赛时回国参赛。”一般而言,职业球员都愿意为国效力并引以为傲,一旦得到国家队征召都觉得义不容辞。然而,国家队比赛中各种伤害层出不穷,以至于各国俱乐部都十分惧怕这种“国际比赛日病毒”。例如2006年刚刚伤愈的欧文在德国世界杯对阵瑞典的比赛中,刚刚开场不久就严重扭伤膝盖,告别世界杯。更严重的是欧文因此伤停11个月,纽卡斯尔俱乐部在欧文养伤期间,还得按照合同支付其620万英镑的年薪,这让纽卡斯尔蒙受了巨大损失。
纽卡斯尔希望国际足联能慷慨解囊,承担欧文的薪金。最终经过长时间的拉锯,国际足联松口,愿意掏出100万英镑赔偿俱乐部,而且英格兰足总每周为此支付纽卡斯尔俱乐部5万英镑,直到欧文伤愈复出。由此,国家队比赛重伤球员的损失由国际足联、国家队所在足协、俱乐部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格局开始形成,欧文也成为第一个受到国际足联重伤赔偿的球员。
2012年3月国际足联执委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所有国家队必须为所有国脚购买保险,球员在国家队受伤的话俱乐部可以得到赔偿。很快,这个决议就有了用武之地。
皇马主力后卫马塞洛在巴西国家队集训过程中受重伤休战三个月,国际足联对马塞洛采用“俱乐部保护方案”。在此方案中,如果俱乐部球员在特定集训时间的特定场次里代表国家队意外受伤,并且伤病持续超过28天,那么该球员在受伤期间的工资将由国际足联“赔偿性”支付。
综上,一般而言,职业球员于比赛中发生的伤害,除非能证明加害人有事先预谋,并蓄意伤害的,加害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损失由受害人所属俱乐部及保险公司承担。
我们希望足球世界能少一些暴力,多一些精彩,更希望我们的中超各项保障体系日趋成熟。
朱炜 梁勇恒